专用车保修条例
简介:专用车保修条例
专用车保修条例
质量保修的定义:
指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期限内,因设计.制造.装配及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各类故障或零件损坏的(丧失使用功能),进行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相应配件,以确保用户车辆的正常使用。
由厦工湖北楚胜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各专用车或其他的专用机构的质量保修期为用户自新购之日起:
1 一年内因制造装配质量,导致下列损坏可按质量保修处理:
1.1 上装金属结构件(含副车架.车厢. )
1.2 各种油缸.液压锁.多路阀。
1.3 液压油箱.泵.取力器。
1.4 各类钢管制油管.罐口。
2 半年内因制造装配质量,导致下列损坏可按质量保修处理:
2.1 取力器操纵拉线。
2.2 各类轴承,软轴拉线.螺栓
2.3 各类插销.铰链
2.4 气管.气管接头.阀门.气阀.气缸。
2.5 各类橡胶,油管。
3 四个月内因制造装配质量,导致下列损坏可按质量保修处理:
3.1 电磁阀
3.2 各类传感器.感应起 继电器。
3.3 各种开关
3.4 各种油.水封
3.5 各种接头的密封圈.密封垫
3.6 各种滤油器
3.7 各种摩擦片
4 专用车所选用的二类底盘的发动机.底盘和原车电器及空调部分的质量保修由该底盘生产厂负责。
5 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5.1 不按规定使用,如:超速 超载 超负荷使用.不规范操作等产生的问题
5.2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牌号的油品,不定期加注润滑油和保养而产生的问题。
5.3 出项故障,不及时处理而继续使用所造成的损失。
5.4 用户丢失或损坏的各种部件。
5.5 未经我公司同意而自行拆卸或修复,然后向我公司索赔的
5.6 正常的维护和正常磨损的消耗件及易损件(如:液压油 润滑油 润滑脂 )
5.7 不使用原厂配件或未经我公司认可的配件而出现的问题
5.8 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改变车辆结构 性能 参数(含自行调整液压系统压力)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5.9 人为机械事故或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
5.10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现的问题